王莲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来源:王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0
浏览量:656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读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案件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安县检未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主要在量刑方面发表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系从犯。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的表述为“在其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充分认同这一点。纵观整个卷宗及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是***,犯罪的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也是***,***是被***叫过去帮忙的,其本身与受害***并不认识,且无冤无仇,只是出于给***帮忙的目的,无意伤害他人。且受害人头部、手部的受伤均不是***造成的,***只是用脚踢了两下受害人的腿部,仅仅就***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对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事件发生时其刚满十六周岁。

被告人出生于2000**日,事件发生在***日,仅仅过完十六岁生日一周的时间。十六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点公诉书上也认可,但是辩护人更想强调的是,被告人***虽然属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毕竟其刚刚过完十六周岁的生日,如果这件事情提前一个星期发生,***就没有刑事责任,基于这一点,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应当从轻减轻的幅度内作出更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

被告人之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更没有认识到会构成犯罪。事发后被告人***非常后悔,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道歉,并愿意依法赔偿。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可以说认罪态度极其真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一向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在案发之前的表现非常优秀,尊老爱幼,遵纪守法,在同村人的心目中一直是一个优秀的孩子(见村委会及村民证言)。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虑。

五、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刑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

2005年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2、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以下两点好处。

1)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感化、教育和改造。经过少年法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关爱式审判,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如判处缓刑,并明确告之,改造得好,党和政府不记前嫌,这样就会极大地激发被告人对党和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感激之情,从而使其在悔罪的同时能够看到光明的前途而不至于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以充分发挥其内在的积极因素,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2)能够有效地防止交叉感染,避免其重新犯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明环境对改造人的重大作用。对可塑性、模仿性很强的学生来说,环境更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在校生尚未踏入社会,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如将其与社会经验老道的罪犯羁押在一起,对其教育改造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导致其二次犯罪。我们相信,参加诉讼及旁听的每一个人都和他的家长及亲友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可以说,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一个失足少年将来以什么样的素质经营自己未来的生活,关系到将来他能以多大的能力来回报这个社会、来弥补因他的失足而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一句话,也即关系到他的终生。

因此,综合以上五大点,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以体现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认真考虑并给予采纳。





辩护人: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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